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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注册一直通不过的原因

作者:湖南谦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09 08:00:14

为规范使用商标局网上申请系统(2017版)提交的商标网上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事先与商标局签订《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用户使用协议》,确认同意商标网上申请相关约定。

第二条商标申请人可以自行提交网上申请,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条商标申请人自行提交网上申请事宜的,在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前需在线提交用户注册申请,按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用户信息。商标申请人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可以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用户注册申请。

第四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应当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并按照商标局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申请文件。网上申请文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视为未提交。

第五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申请日期以申请文件成功提交进入商标局网上申请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六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申请信息以进入商标局的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局档案、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第七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应采用在线支付方式在当日系统开放时间内缴纳商标规费,未成功支付的视为未提交申请。

第八条关于纸件申请的所有规定,除专门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商标申请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商标网上申请。

第九条本规定由商标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

长沙商标注册是公司注册后的一件大事,老板们为了注册商标可谓是煞费苦心啊,商标注册一直不通过,可是愁坏了老板。小编告诉你们啊,商标注册还是有很大学问的,禁忌很多的,不是你随便想一个就能注册成功的,今天注册公司平台小编就跟大家说说关于商标注册一直通不过的原因,小编为大家排排商标注册的雷。希望注册公司平台小编可以帮助到更多的创业者。各位老板们,以下所列举的字眼,统统不能用,谨记在心:

1.与驰名商标外形近似且读音相同,如“双汇”和“双江”、“茶∏”和“茶几”;

2.在驰名商标前面加“银、金、小、世纪、大、华夏”,在驰名商标中间或者后面加“之、尔、乎、儿、者、也、斯”等虚词;

3.在已经注册过的近似商标上加个图形或者数字或者英文,或者加个“”、“河南”的地名;

4.在注册过的近似商标后面加诸如“工业”“服饰”“教育”等行业通用词汇。

国际商标注册可以很好的让消费者区分与其他竞争者的产品和服务,在日趋白热化的市场竞争中,引导消费者认购该品牌,从而奠定在市场中的品牌地位。国际商标注册流程:

1、商标注册申请递交到经济省特许厅;

2、形式审查阶段: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必填项目是否填写完整。如不符合要求,通知申请人更正;

3、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商标是否满足实质审查要求;通过实质审查,做出允许商标注册的决定;未能满足要求者发出驳回理由通知书,申请人对此出具抗辩书或理由书;

4、交付注册费用后,商标注册权确立,商标权开始存在,予以公告,异议期两个月;如果抗辩书或理由书不能消除驳回理由,驳回裁定成立;对裁定不服可以起诉;如果对起诉结果不满,可向东京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仍不服,可继续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5、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及续展规定:商标保护期自注册日之起10年,可续展多次,每次5年或10年。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可能会被他人申请撤销。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内需办理续展;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可以多缴罚金方式办理续展。

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长沙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a、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b、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c、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d、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抗辩意指在商标权人指控被告侵犯其商标权的案件中,被告的行为表面上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被告以其使用构成非商标性使用、在先使用等为由抗辩其行为构成正当使用而不是侵权行为。按照商标侵权基本理论,使用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是典型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非商标性使用行为一般不构成侵权。

传统上的合理使用抗辩如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并不构成商标性使用行为,因而,其并不是侵权抗辩。所谓侵权抗辩,是指其行为本身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法律基于各种理由认为其行为可以免于侵权认定。商标法真正意义上的抗辩是在先使用权、权利穷竭的抗辩。但为了论述的方便以及照顾传统的分类方法,小编仍将合理使用等纳入商标侵权抗辩。商标侵权抗辩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中。

该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侵权行为应以在商业标识意义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为条件,被诉侵权人为描述或者说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而善意合理地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可以依法认定为正当使用。判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使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相关历史因素;同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对使用行为做出必要和适当的限制。就正当使用而言,构成正当使用商标标志的行为的条件应当从使用出于善意、非商标意义的使用、为了说明或者描述有关商品而使用这三个方面把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构成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使用出于善意;(2)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

满足上述要件的下列行为,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1)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使用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的性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种类及其他特征的标志的;(3)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4)规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的企业名称及其字号的;(5)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所在地的地名的;(6)其他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他人将该商标文字在已通用化的范围内使用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且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的,应当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

另外,商标法还规定了商标的先用权制度。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规定在先使用制度的主要原因在于对于在先使用的商标,如果因为他人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而阻断其使用,势必给在先使用者造成损失,在先使用者并没有过错,这样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其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属于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诉侵权的在先商标使用人以此为正当使用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予以支持。这是相关法律政策首次确认先用权的合法性。新修订的《商标法》正式确立了先用权的合法性。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先用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已经在先使用;

二是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在先使用应当先于商标注册人,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不应仅早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在先使用,还应早于商标注册人的首次商业使用时间;

三是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四是在先使用的商标必须具有的一定影响;五是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值得注意的是,先用权的享有者一般都有权对通过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商标的行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但如果其不愿意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或者申请无效。宣告已过时限,抑或是他人的注册手段不是非不正当抢注行为,这时其可以先用权进行抗辩。

另外,中国《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权利穷竭问题。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基本都承认权利穷竭的合法性。与权利穷竭密切相关的是平行进口问题。国内法院在处理平行进口问题上的态度不太一致,有法院认为平行进口行为具有合法性,而有的法院坚持合理性考虑,要求考虑平行进口行为是否会对商标权人的商誉带来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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