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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注册和普通商标注册的区别
长沙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而“驰名商标又称为周知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国内享有较高声誉。
驰名商标和名牌是不同领域的两个不同概念。驰名商标通常是指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是个法律的概念,它的产生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由司法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目的在于解决商标权利冲突,保护驰名商标人的合法权益。近几年,随着国际间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进展,各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也被其他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可,使驰名商标在解决国际间商标权利纠纷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名牌则是一般公众对那些在市场上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的俗称,它是经过民间团体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评定产生的,它的目的是授予企业的一种荣誉,而不具备任何的法律地位,也不被其他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驰名商标除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禁止其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在驰名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还有权禁止其他人将其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在现代社会,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已不仅仅注重质量、外观等,而且讲究品位、魅力和时尚。商标凝聚着文化、品位、时尚,代表着一定的身份和地位。因此,在科技日益发达、知识和信息不断膨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商标本身蕴藏着巨大的无形资产,是企业不可或缺的宝贵财富。
有很多注册商标的人,在申请商标的的时候,常常会有资深商标顾问建议做版权登记。申请人不经会问,注册商标为什么同时做版权登记?下面我司为您一一解答。
首先,要清楚商标与版权之间的两者之间存在什么样的联系。商标权是指长沙商标注册人取得的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独占地、排他地使用商标的权利。而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简而言之就是用在产品或者服务上的标记,即牌子。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
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的商标设计均可做版权登记。二者的保护方式:著作权一般自动产生,不需要经过某些特别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我国的公民和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是以作品的完成为著作权产生的标志而不是发表时。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权和版权虽然都属于知识产权,但是受不同的法律保护,客体也不尽相同。
注册为商标后可以排除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是不能排除他人在不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者使用(虽然可以以版权异议,但是若没有登记,就难以举证)。在全部类别都注册保护成本相对来说就很高,这是最好的方式就是将其申请版权的登记,这样就可以排除他人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了。由于商标资源相对有限、自主创新意识不强加之经济利益驱动、立法疏忽等原因,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频繁发生。
因此,在出现著作权与商标权或者与其他权利冲突的时候,著作权的确权显得尤为重要;虽然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但由于这种自动保护在确权时不能起到著作权的权利的有效证明作用,也即著作权自动保护存在确权的弊端。所以为了避免著作权利的不明,在商标注册的同时先做版权的登记,正是保证商标权不出现问题的最好解决方法。
2月27日上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技术开发公司发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批准的国专知识产权评估认证中心正式宣布成立,这意味着我国首个国家级知识产权评估认证机构从今日开始正式对外投入运营。据悉,国专知识产权评估认证中心将面向全国市场,为政府管理部门、金融证券投资机构、科研机构及科技园区、知识产权交易相关方、行政执法及司法机构,提供基于专利信息的企业价值分析,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和知识产权信息资讯等业务,并出具评估分析报告。
与此同时,国专知识产权评估认证中心于今日正式发布“国专知识产权评估系统1.0版”。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发明专利申请133.9万件,同比增长21.5%,连续六年居世界之首,是继美国、日本之后世界上第三个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超过百万件的国家。
但是,目前中国知识产权长期面临统筹难、评估难、转化难、保护难、交易难、管理难、融资难等多难局面。业内人士认为,通过国专知识产权评估认证中心探索新模式、新技术、新机制,则能帮助中国知识产权实现产业化、资本化、国际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长沙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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