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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区集体商标注册的具体作用
商标是企业稳发展的基础,因此,对企业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以避免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无形资产的不必要损失。及时变更信息是商标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以上几项变更分别有相应的申请表,分别是: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称/地址变更申请表、商品/服务删除申请表、商标代理人变更申请表,商标申请/注册事项更正申请表。变更申请人姓名、住址时,使用同一份申请表,同时变更,只需一份申请,其余变更按相应申请填写。
上述几个变更项目都有相应的变更申请表,分别是: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称/地址变更申请书更改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时,使用相同的申请表。同时,只需提交一份变更申请表。其他变更,应根据变更内容选择相应的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应准备相关文件:
1、申请人主要资格证明(一般包括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签字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由服务机构办理的,应当出具委托书。(一般会有模板,申请人只需签字或盖章);如果是自己做的,经办人需要带身份证复印件。
3、特别是变更申请人的名称和含义时,应当提供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比如法人企业变更公司名称,需要工商部门出具变更证明;个人变更,需要户口所在地出具变更证明。
4、变更成本。办理变更手续时要收取正式费用。如果是别人处理,会有一定的额外费用填写申请表后,应准备相关文件: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一般包括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签字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由服务机构办理的,应当出具委托书。(一般会有模板,申请人只需签字或盖章);如果是自己做的,经办人需要带身份证复印件。
三、特别是变更申请人的名称和含义时,应当提供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比如法人企业变更公司名称,需要工商部门出具变更证明;个人变更,需要户口所在地出具变更证明。
四、变更成本。办理变更手续时要收取正式费用。如果是别人处理,会有一定的额外费用上述书面文件、资料准备完毕后,可提交商标局。
提交申请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到商标局营业厅办理;二是由服务机构提交申请;建议选择这种方式,让专人跟踪整个业务的进展,避免公司的营业地址在如有变更,商标局出具的通知文件不予受理,因为提交申请时需要按照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填写,邮寄时也会按照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邮寄。上述书面文件和材料准备好后,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提交申请有两种方式:路线二:由服务机构提交,建议选择此路线,以便有专人跟踪整个业务的进展情况,以免因公司营业地址变更而收到商标局发出的通知文件,因为申请提交时需要按照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填写,邮寄时也会按照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填写。变更时应注意的重要问题:变更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时,必须同时变更商标所有人所有的商标,不得单独变更一个或多个商标。变更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重要问题:变更申请人名称或者地址时,必须同时变更商标所有人所有的商标,一个或者多个商标不得单独变更。
变更是非常简单的,但也有一些情形往往使债权人无法区分是变更程序还是转移程序。例如,当一个自然人同时是两个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时,如果要将一个法人的商标变更为另一个法人的商标,我们往往会想当然地认为这是一种变更,这是一个完全错误的概念,因为商标专用权是两个不同企业之间的一种转换,属于商标专用权的转让范围。因此,在商标管理中,必须对各种情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很容易混淆不属于商标变更的几种情形:
一、它不属于需要从一个所有者转移到多个共同所有者的变更。
二、多个共有人变更为一人不属于变更,应当办理过户手续。
三、虽然两个法人是同一个法定代表人,但其专有权的变更也属于转让,而不是变更。
互联网技术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版权保护带来新挑战。例如,传统出版业的数字化转型中面临网络侵权频发、网络侵权主体信息难以确定等问题。本文作者认为,要化解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难题,需要对新的法律关系、新问题等进行梳理,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法。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革命性进步,网络出版逐渐在出版领域异军突起,成为新时代文化传播的主力军。比如,平板电脑、移动手机等成为内容传播的新载体,进一步催生了纸质出版物的数字化演变。毋庸置疑,数字出版具有系列优势,比如携带方便、更新快捷、检索查询简易、阅读效率高等。但不可否认的是,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也给版权保护带来系列挑战,比如,传统意义上的版权保护从理念上和侵权模式上都出现了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到著作权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等。笔者认为,在“互联网”大环境下,要全方位加强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需要对这些新问题、新现象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以便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新技术带来新挑战,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带来多方面的挑战,以网络出版为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网络成为版权侵权的重灾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发表权、复制权、署名权等多项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在传统出版领域中,对这些权利的保障和监督是可以预期和监督的,因为只要控制了出版源头和传播市场就可以做到有效防范。网络出版则不同,因为载体的数字化和网络的虚拟化,版权人无法控制作品的传播和复制,甚至在自己被侵权后都无法查清侵权作品的真正源头,这就给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以可乘之机。
其次,对网络出版主体进行审查难度较大。在我国,从事传统出版业的主体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但对于网络出版者而言,审查难度较大,原因如下:其一,很多综合性的网站的主业并非专业网络出版者,他们往往利用兼职的身份从事这项业务,这给审查带来难度;其二,很多不法网站利用“P2P”技术作为幌子,宣扬盗版资源来源于网民,网站并未存储这些内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三,不法网站将服务器设在海外以逃避检查。
再次,不少网络出版者缺乏社会责任感。较传统出版业而言,网络出版缺乏行之有效的内容审核机制,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为了牟取暴利或其他非法企图,将充斥着不实信息、侵犯他人人格权和商誉的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信息肆意在网络上传播。这些有害信息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而且侵犯了其他人合法权益,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稳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避风港原则”,这一规则主旨在于鼓励互联网产业发展。然而,“避风港原则”却被很多不法网站经营者滥用。比如,不少非法网站利用所谓“他人”上传他人版权作品进行牟利,再利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抗辩,逃避法律责任。被侵权人在事后很难举证,很难查清那些没有实名注册的“上传人”的具体身份信息。
笔者通过调研了解到,在“互联网”时代,滥用“避风港原则”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要表现在:注册小号,以虚拟人上传资源的方式,避免网站承担内容提供商的责任;以鼓励、奖励、唆使等方式教唆网民上传非法资源,网站利用“避风港原则”抗辩直接责任;以虚假的P2P模式,利用自建域外网站非法资源,提供深度链接侵犯他人版权等。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希望能最大程度弥补传统版权保护法律空缺。不过,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类侵权形态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法院等相关部门运用互联网思维,结合法律现有规定来灵活应对。笔者认为,对网络侵权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首先,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前提是已经公开发表。网络背景下的公开发表,既包括在媒体发表、发表后的转发,也包括在自媒体平台上的发表,以及由权利人上传至自己的公开网络空间。不过,电子邮件、点对点的文件传送,或者由权利人注明不得转载或使用的字样,不在公开发表范畴之内。
其次,合理使用不得侵犯版权人的人身权。网络技术和电子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被篡改的可能大大增加,包括标题的修改、内容的歪曲删减、作者署名的篡改、配图等歪曲修改等情况。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完整性,不仅指内容,还应包括标题等可能影响作品品质和性质的主要部分。
最后,网络点评、评论、转引等情况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转引与转载不同,转引是典型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见,网络点评原文而转引的法律性质源自法律的明文授权,而转载则更多地来自网民相互分享的精神。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干涉他人使用其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商标侵权跟商品质量有关系吗?
我司告诉您,商标侵权跟商品质量是没有关系的。《商标法》的目的是保护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在商标侵权的案例中,商品的好坏优劣不会影响到侵权的认定。
在商标侵权中,如果使用了相同或近似商标,即使其商标优于已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旧会被认定商标侵权。如果长沙商标注册人的商品质量很差、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等行为,可以用《产品质量法》来处理,但是跟商标侵权没有任何关系。
在长沙商标注册过程中,我们或多或少地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因素,如同一商标、相似商标被反对等,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导致商标注册失败。商标注册看似复杂且难以通过,但也有一些窍门需要掌握。今天,小编将与大家分享一些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的小贴士。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注册失败是最常见的失败原因,通常是由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引起的。因此,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我们必须仔细检查商标近似。重要的事情说了三遍,一定要仔细查询,仔细查询,再仔细查询!企业或者个人可以登录商标局指定的网站“中国商标网”或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查询商标近似。通过询问商标局的商标注册情况,可以知道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已经注册或者他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这将大大降低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避免商标注册风险造成损失。
众所周知,一个好的品牌可以帮助企业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甚至可以决定企业的长远发展。然而,并不是所有的高端名称都可以注册为商标。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企业使用不应作为商标使用的国名、红十字等标志,或者将商品的通用名和无意义的名称注册为商标的,经商标局审查不合格,最终导致企业失败。
因此,企业在选择商标名称时,不仅要考虑名称悦耳、易记、易宣传等影响传播力的因素,还要考虑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相似性等专业问题,从而顺利通过商标局的审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商品或服务的选择是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必然环节。为了明确商标的保护范围,企业和个人需要尽可能仔细、准确地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如果申请类别错误,不仅不能起到维护企业和个人合法利益的作用,而且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容易造成商标的相似性,导致商标注册失败。
我国《商标法》规定,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色彩组合、声音在内的一切要素都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其中,单个商标可以申请简单使用一个元素作为商标,组合商标可以申请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元素,如“文字+图形”商标、“字母”+数字”商标等。组合商标结合了各种元素的不同特点,具有图文兼备、形象生动、易于识别等优点。此外,组合商标大大节省了单独注册的成本,因此得到了企业和个人的广泛认可和使用。不过,小版提醒企业和个人,在商标组合中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风险。在我国,对商标组合的审查是单一的。构成商标组合的文字、字母、图形等要素,在通过审查前,不得与他人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也就是说,只要其中一种成分引起相同或相似,那么整个商标就会被驳回,最终导致商标注册失败。
因此,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复合商标的单独注册将大大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如果要注册的复合商标对企业或个人来说非常重要,那么整个复合商标可以在单独注册的同时进行整体注册。商标注册不成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商标申请过程中,除了申请人的主观原因外,还有许多不可避免的原因,如查询的盲目性、商标复审的主观性等,企业或个人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申请被驳回或反对的情况,但这并不是意味着商标是“无法治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驳回或者未公告的商标,由商标局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也就是说,在程序上,商标局驳回的商标申请,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和作出新的裁定。这相当于给所有被判“死刑”的商标一个重生的机会。因此,在接到商标被驳回的通知后,企业或个人不应后悔和感叹,而应做好及时驳回复审的准备,尽力挽救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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